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做好农贸市场以及周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侵占城市道路经营、违法停放车辆、乱搭乱建等行为。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