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不少于农贸市场总面积百分之十的比例在市场内设置本地农产品自产自销区域。

在农贸市场内临时销售自产农产品的销售者,应当服从管理,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

确因无法满足本地季节性自产瓜果销售场地需求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农贸市场以外的区域划定季节性便民临时销售区,并向社会公布。临时销售区的管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