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二条有效场内经营者应当履行摊位(店面)区域清扫保洁义务,保持地面干净卫生,垃圾入篓(桶),不得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保持经营工具、商品和包装干净整洁、摆放整齐,不得乱拉乱挂、乱堆乱放。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