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二十条有效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农产品。场内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肉品经营者应当在摊位(店面)明显位置公示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不得销售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及肉类制品。农贸市场内不得屠宰猪、牛、羊等大型活畜。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