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农产品。

场内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肉品经营者应当在摊位(店面)明显位置公示肉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不得销售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及肉类制品。

农贸市场内不得屠宰猪、牛、羊等大型活畜。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