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九条有效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文明经营,服从农贸市场开办者的管理,爱护农贸市场设备设施,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在摊位(店面)外经营或者堆放商品等物件。场内经营者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的准确度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