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区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建设区内依法设立有固定交易场所和相应配套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经营为主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公共交易场所。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