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