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四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对经营内容、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卫生、计量管理、场内秩序等经营管理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