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相关的证照。农贸市场开办者如需歇业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提前三个月书面告知商务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场内经营者。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