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农贸市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政策扶持:

(一)建设与旅游、休闲、购物等行业相融合的现代化消费服务平台的;

(二)利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实现智能支付、交易溯源、计量监管、价格监测等智慧经营和管理的;

(三)建设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设施,全面使用可降解塑料购物袋和可重复使用菜篮子、布袋子的;

(四)采用冷链、净菜上市、畜禽产品冷鲜上市的。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