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本条例实施前已建成的不符合建设要求和验收规范的农贸市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督促市场开办者实施提质改造,提质改造后经验收合格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