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城区农贸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的有关规定以及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要求和验收规范。新建农贸市场的配套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商投资者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农贸市场。地方法规 · 郴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