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涂改、移动、掩埋、损毁、破坏湿地保护标志、设施及监测设施设备的,由林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