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目录范围内的湿地取水或者拦截湿地水源,影响湿地最低用水需求或者截断湿地水系与外围水系联系的,由水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