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湿地保护职责的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目录的;

(二)对目录范围内的湿地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