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有湿地保护职责的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制定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湿地保护目录的;(二)对目录范围内的湿地违法审批建设项目的;(三)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