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目录范围内的湿地中从事生产经营、观赏旅游、科学调查、研究观测、科普教育等活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不得影响湿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