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湿地保护条例第十二条有效除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外,不得改变目录范围内湿地的用途。在目录范围内的湿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征收、征用目录范围内的湿地,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保持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