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除涉及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外,不得改变目录范围内湿地的用途。在目录范围内的湿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依法征收、征用目录范围内的湿地,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要求保持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

地方法规 · 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