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植树绿化、封山育林、护林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保持仙女寨区域良好的生态环境。

仙女寨区域内禁止采伐林木;因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确需采伐林木的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