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在仙女寨区域内从事建设活动应当依法报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审批前应当书面征求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的意见。经批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选址、布局、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符合仙女寨区域的规划要求。经批准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周围景物、水域岸线、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恢复环境原貌。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