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仙女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仙女寨区域内的生产生活污水,应当经过处理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方可排放。娄底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仙女寨区域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对仙女寨区域内排污口和污染源的排查、清理。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