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在仙女寨区域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建设活动:
(一)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二)建设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化肥、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等污染环境的企业;
(三)开发建设商业住宅区、高尔夫球场、风力和光伏发电项目;
(四)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五)其他破坏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已经建成的,娄星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予以拆除或者搬迁。
地方法规 · 娄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