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条例第七条有效滨水区域总体规划是滨水区域建设、保护、利用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修改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科学论证,并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