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滨水区域总体规划是滨水区域建设、保护、利用和规划管理的依据,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修改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应当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科学论证,并依照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