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滨水区域风光带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具体界线,并设立统一的界线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掩盖界线标志。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