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其他有关规划,组织编制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市人民政府在审批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前,应当将草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并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滨水区域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