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加强对滨水区域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

滨水区域内的石鼓书院、湘南学联、酃县遗址、来雁塔、珠晖塔等文物古迹,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风格和历史原貌。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