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滨水区域总体规划,加强对滨水区域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滨水区域内的石鼓书院、湘南学联、酃县遗址、来雁塔、珠晖塔等文物古迹,应当整体保护,保持传统风格和历史原貌。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