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滨水区域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滨水区域总体规划,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意见。

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