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三江六岸滨水区域规划条例第十二条有效滨水区域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滨水区域总体规划,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的意见。地方法规 · 衡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