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开发区的统筹布局、综合协调、指导服务、考核评价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综合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