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开发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议事协调机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具体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进开发区健康发展。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