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开发区条例/第六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七条有效禁止在开发区建设下列项目:(一)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二)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产品的;(三)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