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开发区建设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的;

(二)生产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产品的;

(三)国家和省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