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应当在省或者设区的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设置岗位,自主聘用工作人员。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自主调整内设机构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制、职数、名称、职能,报原核定部门备案。

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市场化方式选聘的开发区高级管理、技术人员不受职数限制,实行合同管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