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开发区条例/第三章 设立变更第十条有效设立省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