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设立省级开发区,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