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宠物饲养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民依法文明饲养宠物。

饲养宠物犬应当采取有效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牵系。

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