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七条有效自治县城市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宠物饲养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市民依法文明饲养宠物。饲养宠物犬应当采取有效管控、防疫措施,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和他人生活,不得在公共场所放养;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牵系。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