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六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环境污染源的治理,建设垃圾、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城市生产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现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