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等废弃物;

(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

(三)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打场晒物、堆放渣土;

(五)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钉挂宣传品或者标语;

(六)毁损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

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