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八条有效在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果皮等废弃物;(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三)在露天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占道经营、打场晒物、堆放渣土;(五)擅自在市政公用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钉挂宣传品或者标语;(六)毁损草坪、花坛、绿篱、苗木等。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