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第四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三条有效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摆摊设点,搭建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