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地方病、常见病、多发病的研究和防治,重视妇幼和老年保健工作,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增加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投入,加强医疗卫生设施建设,逐步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卫生监督体系和医疗救治体系,提高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和个人依法办医、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服务质量。培养当地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鼓励医务人员到山区工作。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工作和成绩显著的医务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发掘、整理和应用民族民间医药遗产,保护和开发药材资源。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设施和药品、食品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