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配套资金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