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的扶持。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的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等公益性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配套资金的,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

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