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县城和乡镇集镇的建设,推进城镇化进程。按照合理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制定城镇规划,完善城镇功能,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环境优美的城镇。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重视生态建设,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和环境质量监测。重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综合治理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人口、资源和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享受市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

地方法规 ·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