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特殊措施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发展、巩固寄宿制和半寄宿制的高小班。办好民族职业中学,对不能升学的中学毕业生进行适用技术培训。
自治县内各级各类学校,在招收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学生时,适当放宽录取条件。自治县的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应当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
以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乡村小学,使用普通话教学,可以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设立贫困学生助学资金,资助优秀少数民族贫困学生完成学业。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建设一支结构合理、素质合格的教师队伍,重视改善山区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