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的统一规划,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依法兴办企业,开发矿产资源,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和自治县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外,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