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的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