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县的经济建设和财政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节约用水,防治水污染和水土流失。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水资源制度。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的留成比例,享受省高于一般地区、自治州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