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苗族公民担任院长或者副院长、检察长或者副检察长。在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中应当合理配备苗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地方法规 · 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