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三十九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教育,办好民族中学、民族小学和寄宿制、半寄宿制学校。自治县内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小学,在使用普通话教学的同时,可以使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