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县的社会事业第三十八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自治县的教育发展规划,决定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教学内容和招生办法。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的成果,大力发展高中教育和学前教育,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鼓励自学成才。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深化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地方法规 ·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