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