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