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检察机关、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他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