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落实情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