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生态文明建设工作推进落实情况。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