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促进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五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地区履行生态文明建设职责,完成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