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生态文明理念,自觉增强生态保护和公共卫生安全意识,在衣、食、住、行、游等方面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社区、住宅小区的村规民约或者自治公约规定生态文明建设自律内容,倡导绿色生活。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